离婚前,夫妻一方或双方对外借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
离婚时,约定由一方偿还
离婚后,协议约定的还款方不履行还款义务
此时,另一方能对债务置之不理吗?
一起来看下面这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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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离婚后,前夫不清偿协议约定的债务……
徐某与朱某原系夫妻关系,因感情破裂,双方于2021年7月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时,双方约定朱某因经营用途,以徐某名义在借款平台借的款、徐某名下信用卡刷卡消费、以及朱某向徐某某借款等共计8万余元的债务,由朱某在2021年12月31日之前负责偿还。
离婚后,朱某并未按约定偿还债务,徐某遂向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朱某向其支付离婚协议约定的8万余元债务并承担逾期利息。
法院经审理查明:徐某也并未偿还上述债务,经借款平台、银行多次向其催讨,徐某感到不胜其烦,遂想通过向法院起诉让朱某将款项付给她,再由她偿还借款平台、银行等债权人。
经承办法官详细释明该案涉及的法律关系,徐某坚持要求判决。法院认为,徐某与朱某在离婚时,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进行了约定,其二人均为债务人。虽然在离婚后朱某未按约偿还债务,但该约定债务的债权人并非徐某,徐某也并未偿还涉诉的债务,故徐某要求朱某向其支付8万余元债务及利息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
02
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财产中的共同债务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对外借债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应当负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连带清偿责任,并不因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存续状态的变化而改变。男女双方在离婚时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的约定,不能产生消灭双方对债权人负有连带清偿责任的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因此,徐某并非夫妻共同债务中的债权人,她与朱某同为债务人,债权人可要求朱某、徐某共同清偿债务,只有在徐某偿还了共同债务,才有权依据双方的离婚协议向朱某进行追偿。
03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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